为保证航空安全,参照世界民航安排的规范,我国民用航空总局决议约束带着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
一、乘坐我国国内航班的旅客,每人每次可贴身带着总量不超越1升(L)的液态物品(不含酒类),超出部分有必要走运。液态物品须开瓶查看承认无疑后,方可带着。
二、乘坐从我国境内机场始发的世界、区域航班的旅客,其带着的液态物品每件容积不答应超出100毫升(ml)。
盛放液态物品的容器,应置于最大容积不超越1升 (L)的、可从头封口的通明塑料袋中。每名旅客每次仅答应带着一个通明塑料袋,超出部分应走运。
需在国外、境外机场起色的由我国境内机场始发的世界、区域航班旅客,在候机楼免税店或机上购买液态物品,应保存购物凭据以备查验。所购物品应盛放在封口的通明塑料袋中,且不得自行拆封。国外、境外机场对带着免税液态物品有特别规则的,从其规则。
来自境外需在我国境内机场转乘世界、区域航班的旅客,带着液态物品,适用本条规则。其带着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应盛放在袋体完好无缺、封口的通明塑料袋中,并须出示购物凭据。
三、在我国境内乘坐民航班机,酒类物品不得贴身带着,但可作为邮寄行李走运。酒类物品的包装应契合民航运送有关规则。
四、有婴儿随行的旅客带着液态乳制品,糖尿病或其他疾病患者带着必需的液态药品,经安全查看承认无疑后,可适量带着。
本公告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2003年2月5日发布的《我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对旅客贴身带着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加强管理的公告》一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