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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总局公告:5月1日起限制携带液态物品乘飞机

2024-11-23 新闻中心

  为确保航空安全,参照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民航总局3月17日发布《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限制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决定自5月1日起,限制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

  国际民航组织(ICAO)理事会于2006年12月11日,向189个缔约国发布了 “临时保安管制指导原则”(简称“ICAO指导原则”),要求对在航空器上可能被用作制造简易爆炸装置的液体、凝胶、气溶胶执行新的航空安全措施。《公告》对乘坐国际、地区航班旅客执行“ICAO指导原则”的措施进行了规定,同时理顺了国内航班旅客携带液态物品乘机的规定。《公告》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2003年2月5日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对旅客贴身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加强管理的公告》同时废止。

  一、对乘坐国际、地区航班旅客(含国际中转国际航班旅客)执行“ICAO指导原则”,措施如下:

  (一)旅客应将携带的液态物品(液体、凝胶、气溶胶)盛放在容积不超过100毫升(ml)的容器内携带。对于容积超过100毫升(ml)的容器,即使该容器未装满液体,亦不允许贴身携带,应办理交运。

  (二)盛放液态物品的容器应宽松地放置于最大容积不超过1升(L)、可重新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塑料袋应完全封好。每名旅客每次只允许携带一个透明塑料袋。超出部分应办理交运。

  (四)携带的婴儿奶粉/牛奶/母乳(需有婴儿随行),糖尿病或其它疾病患者必需的液态药品(凭医生处方或者医院证明,在药店购买的除外),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可适量贴身携带;容器及塑料袋包装要求不执行第一至三款的规定。

  (五)在候机隔离区内购买的液态物品可以带上飞机。候机隔离区免税店、机上免税店工作人员对在国外、境外转机旅客购买免税液态物品负有提醒义务,并应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包装。候机隔离区免税店、机上免税店工作人员出售免税液态物品时,应主动询问旅客要不要在国外、境外转机,对需要转机的旅客购买的液态物品应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塑料包装袋,密封后交给旅客,并尽可能用英文打印(或者手写)购买凭证;并提醒旅客在旅行中,塑料袋需明显完好无损,不得自行拆封,并保留登机牌和液态物品购买凭证,以备转机地有关人员查验。

  5)袋体应用中文明显标注“在旅行中,袋体不得打开,否则可能会引起袋内物品不准携带乘机”的内容。

  (六)对国际中转国际航班旅客也执行《公告》要求。其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的包装应符合上述第(五)项之要求,并须出示机场(机上)免税店的购物凭证,方可予以放行。

  (一)旅客可贴身携带总量不超过1升的液态物品,液态物品经开瓶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携带。对于部分配备足够数量液态物品安全检查设备的机场,液态物品经设备检查无疑后,可不再执行开瓶检查要求。其它超出部分需要办理交运。

  (二)旅客携带的婴儿奶粉/牛奶/母乳等液态奶制品(需有婴儿随行),糖尿病或其它疾病患者必需的液态药品(凭医生处方或者医院证明,在药店购买的除外),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可适量随身携带。

  (一)对旅客携带酒类物品乘坐民航飞机,数量适度放开,但必须办理托运手续。

  对于能够确认是酒类液态物品,在合理范围内不再要求数量上的限制,但是在运输方式上必须办理交运,且应符合民航运输有关法律法规。根据Doc9284《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规定,属于危险品的酒类运输应按照危险品运输规定办理。

  (二)各有关部门前期应当做好《公告》的宣传贯彻工作,做好向旅客解释工作,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方便旅客。

  1、各航空公司和机票代售部门在预订机票、电子客票时应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告知旅客关于乘坐民航飞机限制携带液态物品的规定;尤其是各航空公司值机人员在旅客办理乘机手续时,应当明确告知旅客《公告》中关于限制携带液态物品的规定并询问旅客是否携带液态物品,指导携带液态物品旅客按《公告》要求携带。

  各机场应在机场显要位置(值机柜台)、安检工作区(国际机场应在联检单位办公区域前)张贴《公告》,安排人员负责《公告》的解释工作,并根据旅客意愿,做好超量(违规)液态物品的托运、自弃和暂存工作。

  2、鉴于日本、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先于我国实施国际民航组织的新措施,相关机场、航空公司对购买免税液态物品且需要在国外、境外转机的国际航班旅客及时提醒国外、境外机场的规定:即若免税品包装不符合标准要求,有可能是在转机接受安全检查时被没收。

  各机场商业机构、航空公司机上免税店若不能提供盛装免税液态物品的相关包装,不应向需在国外、境外转机的国际航班旅客售卖液态免税品,以免在转机地被没收。(民航总局提供)